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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宁夏大学学生会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5-0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政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会成员聘任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员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学生会成员综合素质,建设一支有执行力、战斗力、活力的学生会队伍,保证学生会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为了保持学生会队伍的先进性,提高学生会队伍的竞争力,学生会决定引入竞争机制,对学生会工作人员实行择优和分流。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聘制,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校同学的监督。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原则上采取学生个人自荐、学院书院推荐相结合,通过竞聘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学生会工作人员聘任制度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实行聘制和分级流动制,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学生会的工作水平。

、任职基本条件

学生会工作人员是履行规章制度的带头人,是学习生活的排头兵,各团支部、班级应把优秀的学生选送到学生会中来,在选拔任用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应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面貌需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发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为同学服务的本领,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服从校党委的领导,严格按照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能团结广大学生,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七)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截止目前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竞聘时除大一本科生,其余年级本科生需满足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本专业前30%以内。

、设立岗位

(一)原则

根据批准的结构比例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岗位。

(二)岗位设置

1.主席团:主席团成员5名,其中执行主席1名

2.部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1名,负责人2名工作人员6名。

(三)具体要求

1.主席团成员:具备校级学生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以上职务半年以上工作经验或院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半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负责人:具有校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职务或院系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职务工作经验半年以上

3.负责人:具有团学工作经验半年以上

四、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对所属学生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4.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会组织任职;

5.评优和就业时,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学校根据实际表现,给予优先推荐;

6.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和学习;

7.学校赋予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其他权利。

)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学习贯彻学校及党团组织的指示精神和相关规定;

3.团结广大同学,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提升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5.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努力为学校发展和广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6.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岗位调整

)调动

不能很好的履行现岗位职责而对其他岗位有较好的履职能力的,或因工作需要进行调动的,经个人申请、部门讨论、主席团研究,经校团委负责老师批准后,方可调动。

解聘

1.解聘程序

学生会工作人员解聘程序如下:

1)学生会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报告或受到免职提案,辞职报告提前一周向相关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学院(书院)团委公章;

2)学生会接收辞职报告或提出免职提案后,应召开主席团会议进行专门研究,做出留任观察或解聘的决定,并报备校团委;

3)学生会对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解聘案应予以公示,接受申诉,并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4经学生会主席团会议批准退会之日起,一周后方可退会

2.解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

2)在工作中,态度不端正,经常出现一些失误或问题,给予书面警告,通知下达一个月内仍无起色或再次出现以上情况者;

3)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使学生会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者

4)学生会工作人员考核为“不合格”者;

5)因自身原因想退出学生会者;

6因聘用期满或任职同学毕业、转学、休学等因素无法完成学生工作者。

3.注意事项

1学生会保留对因任期内出现问题或其他原因未能完成任期的工作人员收回聘书,并做出相关处理的权力

2对于因个人原因退出,理由正当且特殊的,可出具学生会成员任职经历证明,根据考核结论,按不超过50%的比例发放“第二课堂”学分和综合测评分数,理由不正当的,按辞退处理。

、监督考核

)监督

学生会全体成员由学校全体师生监督,对学生会全体成员或学生会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逐级上报的方式反应,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查证和反馈。

)考核

考核办法参考《宁夏大学学生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注意事项

本制度的制定以宁夏大学学生会章程作为标准。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须经宁夏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提出,经宁夏大学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宁夏大学学生会。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